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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善學:新《職業教育法》立法指向、制度體系與關鍵概念研究

          作者:孫善學   來源:《中國職業技術教育》   發布日期:2022-07-08


          摘要:對新舊法律文本的對比研究發現,新職教法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細化分級管理、明確地方主責、加大保障力度,構建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大格局,突出教育類型、拓寬教育功能、提升人才地位、促進就業創業、增進職普融通、推進依法治教,形成了鮮明的立法指向;新職教法建立健全中國特色職業教育體系和職業教育制度體系,將若干重要制度機制固化為法律規定;首次將職業教育概念法定化,提升了法律權威性、科學性、影響力,同時將技術技能人才等尚未明確定義的概念推到前臺,據此討論了技術技能人才概念和職業人才系列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原《職業教育法》)誕生于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初,反映了在我國改革開放前期推進教育體制改革、發展職業教育的主要思路。

          原《職業教育法》與我國第一部《勞動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銜接,在第一條就有“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反映出原《職業教育法》對于職業教育橫跨教育和工作兩個世界這一特征的準確把握。26年來,職業教育發展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由1996年的38%增長到2021年的91.4%,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由1996年的8.3%增長到2021年的57.8%;國內生產總值從1996年71176.6億元增長到2021年的1143669.7億元,特別是第四次工業革命背景下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和高質量發展對職業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與此同時,職業教育發展的法治環境也出現不少變化,如我國教育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曾作為《職業教育法》立法依據的《教育法》完成了三次修訂、《勞動法》完成了兩次修正,使得《職業教育法》修訂工作更為緊迫。

          自2008年開始,全國人大先后3次將修訂職業教育法列入立法規劃,至2022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新《職業教育法》),修法歷經14年。除時間跨度大外,新舊法律內容相差之大更令人驚嘆——新《職業教育法》對原《職業教育法》做出了全面修訂,新增三章、二十九條,篇幅接近原《職業教育法》的三倍。新《職業教育法》堅持把職業教育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直接引用憲法為立法依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全局性、科學性、權威性,實現了法律從“有沒有”向“好不好”的重大轉變,為辦好新時代職業教育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與指引。

          一、新《職業教育法》的立法指向

          本文采用文本研究法對新舊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具體方法是:聚焦新《職業教育法》、原《職業教育法》及《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關于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中央法規中出現頻次較高的概念或關注程度相對集中的問題,進行歸納、分類后形成新舊法律文本分析框架,分為5個一級內容、19個二級內容及230個常見詞匯(含概念、關鍵詞、常用提法)(表1);使用該分析框架對新舊法律中出現的相關詞匯進行詞頻統計和詞義分析,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發現新舊法律的重要變化,探究新《職業教育法》的修法意圖和思路。研究發現,新《職業教育法》使用詞匯中,沿用原《職業教育法》的有93個,新增137個,多達60%的新詞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職業教育法》的立法指向。

          (一)法律適用對象

          新《職業教育法》適用對象涵蓋了承擔統籌管理責任的政府機構、負有參與指導等義務的社會組織、職業教育和培訓實施機構、職業教育活動參加人員等4個二級內容。新《職業教育法》涉及該內容的詞匯有53個,比原《職業教育法》增加24個,新詞匯占45%(表2),反映出強化政府責任、加強分級管理、重視行業指導、鼓勵社會參與以及構建職教發展大格局的立法指向。

          1.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進一步強化

          新《職業教育法》中“政府”一詞出現28次,遠超原《職業教育法》的16次,涉及政府作為職業教育管理者、舉辦者、保障者等多方面責任。增加了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3個新詞匯,明確了政府統籌、分級管理、以地方為主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細化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要求。

          2.大職業教育發展思路更為明確

          在新《職業教育法》中作為對發展職業教育負有指導、支持或引導責任的社會組織類型、數量均有所增加。相關詞匯有8個,比原《職業教育法》增加了6個,分別為工會、中華職業教育社、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用人單位、新聞媒體,這說明新《職業教育法》立足“大職業教育主義”,建立全社會共同支持職業教育發展,打造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職教發展新思路。

          3.職業教育實施機構更為豐富、多元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相關詞匯21個,12個為新增。學校(123次)、企業(47次)、培訓機構(35次)出現詞頻最高,代表著它們是實施職業教育的“三大支柱”;首次出現職業教育中心學校、技師學院、技工學校三種學校類型,完善了職業學校體系;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小學要實施相應的職業教育內容,擴大了學校職業教育范疇;產教融合型企業、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首次出現,實施職業教育的機構更加多元。新《職業教育法》擺脫了“教育部門法”“職業學校法”的窠臼,打開了發展新格局。

          4.職業教育參加人員范圍有所增加

          新《職業教育法》專門增加了“第五章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涉及職業教育活動參加人員的詞匯有12個,增加了3類人員即校長、教職工、兼職專業課教師。職業教育參加人員,從受教育者角度有學生、職工,也有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群體,體現出職業教育面向人人的特點;從教育者角度,有教師、教職工等,“校長”首次出現,體現出法律對校長重要性的重視,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才、勞模、能工巧匠、非遺傳人等作為職業學校專職或兼職專業教師身份出現,代表法律對來自企業和社會專業人員、技能人員參與職教活動的倡導和鼓勵。

          (二)職業教育性質

          職業教育性質通過教育功能定位、人才培養定位、教育目標定位來反映。新《職業教育法》涉及職業教育功能、人才培養定位、教育目標內涵的詞匯有37個,新出現26個,占70%(表3),反映出新《職業教育法》在拓展職業教育功能、提升人才培養定位、突出類型教育內涵特征的立法意圖。

          1.職業教育社會功能有較大拓展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這方面詞匯有15個,其中新出現的有12個。新《職業教育法》從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建設技能型社會的戰略高度明確職業教育社會功能,具體包括人才培養、職業指導、促進就業、技術技能傳承、技術技能創新、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比原《職業教育法》“促進就業”“社會培訓與社會服務”“職業指導”3項功能有了較大拓展。新《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各項社會功能也是確定職業學校辦學功能的法律依據,為職業學校發展改革明確了方向。

          2.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指向技術技能人才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人才培養定位的詞匯有9個,其中新出現的7個。原《職業教育法》曾提出職業教育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新《職業教育法》沒有保留這個提法,而是使用“技術技能人才”,同時還有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高端技術技能人才、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產業工人、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等多種新提法,反映出新《職業教育法》主張更新職業教育人才觀念、提升職業教育人才地位、吸引更多有志青年走職教成才之路的立法導向。

          3.教育目標突出職業教育類型特征

          教育目標分類是制定教育標準的標準,職業教育類型特征首要反映在教育目標上。新《職業教育法》涉及教育目標的詞匯有13個,新出現7個。新《職業教育法》保留了原《職業教育法》中“職業道德”“技能”“素質”等目標,增加了科學文化、專業知識、職業精神、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技術技能、行動能力、創新創業能力等,充實了職業教育目標內涵?!凹寄堋币辉~在新《職業教育法》中出現47次(原《職業教育法》為2次),說明技能在職業教育目標中的突出位置??梢娦隆堵殬I教育法》將教育目標指向就業,堅守了職業教育本質。

          (三)職業教育體系

          新《職業教育法》、原《職業教育法》都將“職業教育體系”單列一章并放在第二章,體現出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從結構、層次、標準、規則、布局等五個方面來認識新《職業教育法》建構的職業教育體系,共收集相關詞匯59個,其中新詞匯30個,占51%(表4),反映了職業教育體系的現代性、包容性、系統性、適應性特點。

          1.結構基本穩定、略有微調

          新《職業教育法》中有關“結構”方面的詞匯有12個,相比原《職業教育法》新出現1個,說明職業教育體系內部構成基本穩定,仍以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兩大類為主體。職業學校教育范疇調整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技工教育,刪除了初等職業學校教育,新增了技工教育,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細分為???、本科層次教育。在職業學校教育之外還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小學、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相比原《職業教育法》的變化在于“普通中學”擴大到“普通中小學”,職業教育輻射范圍向前向后都有所延伸。

          2.學歷、職業資格、技能等級三種層次并提

          與層次相關的詞匯有9個,新詞匯5個,其中4個與學校學歷層次有關,分別是高級中等教育層次、高等職業學校教育??茖哟?、本科層次、本科以上層次。新《職業教育法》豐富發展了職業教育學歷層次,將職業學校與相應學歷層次相關聯。按照新《職業教育法》規定,有可能出現在一所職業學校同時舉辦不止一個層次的學歷教育、不止一個等級的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培訓的情況。職業學校堅持育訓并舉,有“學歷評價”“技能評價”“學分互認”等多種方式,無疑對受教育者是好事,但如何施行這種學歷、職業資格、技能等級“三合一”或者兩個學歷、職業資格、技能等級“四合一”教育制度,對職業學校而言是個不小的挑戰,這使得加快建立國家資格框架更加必要。

          3.重視標準在職業教育質量提升中的基礎性作用

          標準是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不把標準“立”起來,質量就無從談起。新《職業教育法》涉及標準的詞匯有13個,其中8個是新提法,如各類學業證書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標準、軍隊職業技能等級、職業教育專業目錄、職業教育教學等標準、學位標準、職業教育質量評價制度等。職業教育標準具有教育系統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特點,行業性、職業性強,標準制定離不開行業企業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是職業教育標準建設的必由之路。新《職業教育法》第一次提出了學位標準,相關制度還需要加快完善。

          4.健全職業教育體系運行規則

          新《職業教育法》中與規則相關的詞匯有14個,新詞匯10個。新《職業教育法》從四個方面搭建職業教育體系運行規則:職業教育體系內部與外部關系,有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人才需求信息的機制等;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各學段之間關系,有考試招生制度、貫通招生和培養制度、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臺等;職業學校與企業關系,有聯合辦學協議、學徒培養協議等;各類教育、資歷之間的溝通,有學分轉換機制、認證制度和學分銀行等。此外還明確有關法律責任,對于破壞體系良性運行的要進行必要的追責。

          5.條塊結合、增點擴面,提升職業教育適應性

          新《職業教育法》中涉及體系布局的詞匯有11個,其中6個是新提法。從行政管理角度看,有?。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縣域職業教育;從行業或專業角度看,有企業職業教育、先進制造等新興專業職業教育、托育護理康養家政等方面職業教育、特定職業(工種)職業教育;從重點區域角度看,有農村職業教育,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職業教育;從辦學體制角度看,有公辦職業學校、民辦職業學校,還有境外辦學、來華辦學的情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職業教育法》47次提及企業職業教育,足以判斷此次修法對于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的立法意圖。

          (四)職業教育模式

          新《職業教育法》出現不少有關職業教育經驗特色、育人理論、育人載體、育人模式等方面的內容和提法,描繪了中國特色職業教育模式。研究共收集相關詞匯40個,新詞匯32個,占80%(表5),反映出新《職業教育法》堅持馬克思主義實踐觀,及時將我國職業教育改革實踐成果和理論認識上升為法律規定的立法意圖,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創新。

          1.提出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經驗和特色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的5個詞匯都是新提法。在第四條以“七個堅持”概括了我國發展職業教育的基本經驗,即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七個堅持既是經驗總結又是工作原則和要求。此外,新《職業教育法》5次出現“機制”、8次出現“方式”,涉及教育類型定位、職業教育實施體制等,反映出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特色。

          2.提出對職業教育本質規律的認識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相關詞匯有5個,新詞匯4個。產教融合是職業教育本質特征也是發展路徑,在原《職業教育法》中稱為“產教結合”;校企合作是職業學校的基本辦學模式,工學結合是基本育人方式,德技并修是基本育人標準?!爱a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德技并修”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全國教育大會重要講話中提出,準確概括了職業教育本質特征。此外,新《職業教育法》第一次提出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這個規律應該包括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德技并修的內涵但又不限于此,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是職業教育規律的內核,是教育類型理論的基礎,有待在今后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

          3.提出了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教育載體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相關詞匯有16個,除了原《職業教育法》中提到的課程、教材、實習等3個內容外其余13個均是新提出,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培訓方案、網絡課程、教學資源、教育資源、實習實訓、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工作室、學徒崗位、實習崗位、職業技能競賽、職業教育集團等。這些辦學必備條件、載體都具有鮮明的職業教育特點,將其寫入法律,為廣大教師深入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

          4.明確了育人模式與教學改革方向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相關詞匯14個,其中新詞匯10個。在育人模式上提出了學徒制、學徒培養、訂單培養、貫通培養;在教學方式上有上崗實習、學分課程、信息化教學;在學習制度上有彈性學習制度、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學習成果互認;在教學任務上增加了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勞動教育等。反映出新《職業教育法》鼓勵職業教育育人模式更具特色、教學形式更為靈活、教學場所更為多元、教學參與更為廣泛的立法意圖。

          (五)法律保障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權益保障、經費保障、企業政策保障等方面的詞匯共41個,其中新詞匯25個,占61%(表6)。

          新《職業教育法》在保護學生就業與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落實經費保障標準和擴大保障范圍、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保障職業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規定。

          1.權益保障方面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詞匯共17個,其中新詞匯10個。相比原《職業教育法》原則性地強調權利保障和鼓勵支持導向,新《職業教育法》聚焦影響職業教育發展的具體問題,新增了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保護學校依法依章自主管理的權利,保護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主體地位和取得相關優惠政策等內容。

          2.經費保障方面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詞匯12個,其中新詞匯5個,分別是職業教育投入、生均撥款、公用經費、助學貸款、財政專項。新《職業教育法》的經費保障涉及公共經費、企業教育支出、社會捐贈等方面,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教育投入體制、投入標準,加強了投入保障力度。

          3.企業政策保障方面

          新《職業教育法》涉及詞匯12個,其中新詞匯10個,體現出新《職業教育法》堅持從企業端發力解決職業教育發展問題的修法意圖。新《職業教育法》圍繞進一步發揮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重要主體作用,完善有關工作機制。如,在總則中強調職業教育實行“校企合作”;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明確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明確對產教融合型企業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引導企業實施中國特色學徒制;明確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等??梢哉f,企業采取各種方式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都有了相應的保障。

          二、新《職業教育法》的制度體系

          新《職業教育法》第三條提出:“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體系?!睆男隆堵殬I教育法》的八章內容來看,除去第七章為各類主體的法律責任和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之外,其余各章均涉及職業教育制度建設,概而言之:

          第一章“總則”涉及8項重要制度建設:職業教育實施體制(第六條)、職業教育規劃制度(第七條)、職教工作協調機制(第八條)、職業教育辦學體制(第九條)、職業教育證書制度和必要的職業準備制度(第十一條)、表彰獎勵推廣制度(第十二條)、對外交流合作制度(第十三條);第二章“職業教育體系”涉及4項重要制度:雙軌教育制度(第十四條)、學歷教育制度(第十五條)、職普融通制度與學習成果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第十七條);第三章“職業教育的實施”涉及6項重要制度:.職業教育標準制度與產教融合型企業制度(第二十條)、人才需求信息發布制度(第二十三條)、企業職業教育報告制度(第二十四條)、中國特色學徒制(第三十條)、職業技能競賽制度(第三十二條);第四章“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涉及7項重要制度:職業學校設置制度(第三十三條)、職業培訓機構設置制度(第三十四條)、3.中國共產黨職業學?;鶎咏M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第三十五條)、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第三十七條)、職業學校就業創業促進機制(第三十九條)、職業學校收費制度(第四十二條)、教育質量評價制度(第四十三條);第五章“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涉及8項重要制度: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制度(第四十五條)、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第四十六條)、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接納實習制度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職業學校學生獎勵和資助制度(第五十二條)、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條)、職業學校學生平等待遇制度(第五十三條);第六章“職業教育的保障”涉及4項重要制度:職業教育的投入體制(第五十四條)、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規定(第五十八條)、信息統計和管理體系(第六十一條)、職業教育服務和保障體系(第六十一條);第八章“附則”涉及1項重要制度:境外來華辦學規定(第六十八條)。

          這38項重要制度構成了我國職業教育制度體系的主體框架。其中,大部分制度根據法律條文的相應內容就可以理解,但有一項制度不曾在以往法規中出現過,是新《職業教育法》新提出的重要制度,即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提出的“國家逐步建立反映職業教育特點和功能的信息統計和管理體系”。

          長期以來,職業教育事業發展情況主要體現在全國教育事業統計中,不能全面反映職業教育對經濟建設、民生發展、促進就業的實際貢獻,這不利于科學認識、準確評價職業教育事業發展成就。甚至在一些產業領域,用于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和培訓費用未被納入產品、服務、貿易的成本構成要素。如建筑裝飾業等部分行業實行的“包工包料”,隱藏了勞動者的職業能力、工作質量和勞動權益。國家建立職業教育信息統計體系,有利于及時反映職業教育在服務現代經濟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發展水平與貢獻程度,類似的制度設計出現在新《職業教育法》,體現了實事求是、科學修法、民主修法的可貴精神。

          三、新《職業教育法》的關鍵概念

          通過“北大法寶”檢索,“職業教育”出現在我國《憲法》《教育法》《勞動法》《工會法》《農業法》《就業促進法》等21部現行法律中,但職業教育概念僅在此次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中作出了法律解釋。將職業教育概念法定化,使其他法律的職業教育概念以此為基準,增強了新《職業教育法》的權威性、影響力。職業教育概念法定化還有利于提高法律的科學化、專業化程度,有利于人們在準確理解法定概念內涵的基礎上統一認識、協調行動、深化實踐。

          新《職業教育法》解決了“職業教育”概念的有無問題,但沒有完全解決構造概念體系問題。譬如,職業教育概念中出現了“技術技能—技術技能人才”的關聯概念,法律文本中還有“技術技能水平”“技術技能崗位”“技術技能創新”“傳承技術技能”等,形成了圍繞“技術技能”一詞的概念群;同時法律文本中還有“技能人才”“職業技能”“職業技能等級”“職業技能指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競賽”“技能傳承”等圍繞“技能”或“職業技能”的概念群(表7)。

          兩個概念群中有很多概念彼此間內涵有重疊、外延有交叉,要明確區分概念含義和使用情境比較困難,影響了概念的嚴謹性、科學性,容易在實踐中出現概念“碰撞”甚至“沖突”問題。

          從另一個角度看,概念的創新也可能產生對原有概念的排斥。如,技術技能人才、職業技能人才、技能人才原本都是職業教育人才培養類型,這三個概念在其他現行法規中也經常出現。如果在職業教育法定概念中僅明確其一,則會對另外兩種類型形成排斥。所以,如何全面理解新《職業教育法》確立職業教育概念的立法意圖,損其有余,補其不足,在突出技術技能人才類型的同時搭建起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系列,是需要探討的重要問題。

          (一)中央法規中的“技術技能人才”

          通過檢索發現,“技術技能型人才”一詞最早出現于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高級技工學校專業目錄和教學計劃試行的通知》中。該通知要求:“全面推進高級技工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更多的高級技術技能型人才?!?003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提出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任務之后,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關于開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七部門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兩個文件中都提出了“加快培養企業急需的技術技能型人才、復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知識技能型人才”。自此之后,“技術技能型人才”“復合技能型人才”“知識技能型人才”三個概念作為高技能人才固定詞組多次出現在中央法規或部門規章中。2012年,教育部在《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中提出“初步建成與現代產業體系相適應的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強國”發展目標,此后在職業教育相關部門規章中主要使用“技術技能人才”的統一表述。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至今,“技術技能型人才”出現在2部法律、9個行政法規、128個部門規章、5個黨內法規制度中;“技術技能人才”出現在2部法律、30個行政法規、365個部門規章、20個黨內法規制度中。

          2018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涉及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知識技能型三類技能型人才評價問題。2019年8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中對三類技能型人才評價標準又做了一定程度的明確、細化,提出“對技術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突出實際操作能力和解決關鍵生產技術難題要求,并根據需要增加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對知識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圍繞高新技術發展需要,突出掌握運用理論知識指導生產實踐、創造性開展工作要求。對復合技能型人才的評價,應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科技進步發展,突出掌握多項技能、從事多工種多崗位復雜工作要求”。

          可見,技術技能型人才或技術技能人才的提法是進入21世紀后我國實施“人才強國戰略”背景下出現的人才類型概念,是在傳統技能人才概念基礎上為適應新知識、新技術、新經濟以及新職業需求而出現的人才建設新理念、新舉措??偟膩砜?,在我國現行法規中使用的“技術技能型人才”與“技術技能人才”的含義基本一致,但前者多與“復合技能型人才”“知識技能型人才”聯用,是對高技能人才類型的細化;后者單獨出現在法規文件中往往用來代表三類技能型人才,亦即包涵了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知識技能型人才的含義。

          (二)建立以技術技能人才為引領的職業人才系列

          “不忘本來才能開辟未來,善于繼承才能更好創新?!笔崂?0多年來我國人才隊伍建設中有關技能人才類型稱謂演變過程,可以發現相關概念的承繼關系,從而建立適用于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定位的職業人才系列,如圖1所示。

          一是建立由技術技能人才引領、“技術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職業技能人才—職業人才—高素質勞動者”構成的職業人才系列。將原《職業教育法》實施以來不同時期有關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規格類型的不同表述進行梳理,可以發現職業教育面向人人、面向全社會培養多樣化人才的基本特點。

          二是“技術技能人才”包括了復合技能型人才、知識技能型人才,突出了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新技術在生產中廣泛應用產生的對于具備知識、技術、技能多方面能力人才的需求。雖然技術技能人才要有一定的綜合能力,但不能一味地追求綜合、復合、全能,而是要強調能夠從事實踐創新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專長。復合技能型人才強調多崗位勝任能力,可以通過企業員工在職培訓或者職業學校學生多專業復合培養;知識技能型人才強調理論知識的實際運用和創造性開展工作,可以對接高校的工程教育、技術教育及科學教育并采取校企合作方式培養,對象既可以是高校學生也可以是企業技術人才。

          三是“高技能人才”在我國《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中作過明確界定,指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的人員。這些人員為國家職業資格等級中的第三級、第二級和第一級人員。技術技能人才屬于高技能人才,但高技能人才范圍要比技術技能人才大,經常提到的高素質技能人才、高端技能人才應屬高技能人才范疇。2020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對于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價可淡化學歷要求、強化技能貢獻、建立綠色通道,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業技能評價可按職稱級別申請參加對應職業(工種)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評價。在高技能人才層次實現了與專業技術人才系列打通。

          四是職業技能人才指具有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參加專項職業能力培訓人員,以及那些符合新《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人員,一般應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及以上等級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初級以上證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職業技能水平的行業、企業、社會化技能證書。在各級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接受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的,廣義上都屬于職業技能人才。

          五是職業人才是比職業技能人才更大的概念,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大典》涵蓋范圍為界,也可包括實用人才、應用型人才等比較寬泛的群體,總體上對應建設技能型社會的總體目標,納入廣義的職業人才統計范疇。高素質勞動者則是比職業人才更為廣泛的概念,作為群體化概念不具有實體概念意義,勞動者之高素質泛指職業道德、職業精神、職業技能等,代表了合格勞動者進一步提高的方向。

          因此,新《職業教育法》中技術技能人才概念可有“大”“小”兩種理解。所謂小概念,指使用技術工具、技術模組或技術系統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管理或創新等職業活動并創造經濟價值的技能人才,他們會隨著技術革命、產業變革和經濟發展,越來越緊密地與知識應用、技術應用相結合,不斷進行技能迭代,實現技能與技術相匹配、技能供給與市場需求相匹配。所謂大概念,是以技術技能人才為代表的高技能人才、職業技能人才、職業人才甚至高素質勞動者的總稱。職業學校、產教融合型企業和各類創新型企業應加強合作,著力培養我國先進制造業等實體經濟發展亟須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并帶動更多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其他學?;蚪逃龣C構參與,建立遍布城鄉、覆蓋各行各業的全社會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培養更多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如此理解技術技能人才概念,可能更符合新《職業教育法》立法意圖。

          本文摘自《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22年第16期,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引用本文請標注:孫善學.新《職業教育法》立法指向、制度體系與關鍵概念研究[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22(16):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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